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负责管辖范围内市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负责管辖范围内新改扩建公共场所(美发、美容、洗浴、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剧场、公共候车室、图书馆、游泳馆等)预防性审查及卫生监督;对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发证及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建立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拟订本地区学校及幼儿园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中学、中专、技校(包括直属小学、幼儿园)进行卫生监督及新、改扩建学校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对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与督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