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卫生监督所是根据国家、省、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要求,于2006年6月30日成立,受盘锦市卫生局委托承担全市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履行对20多部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职能。根据卫生部规定,盘锦市卫生监督所承担以下16个方面工作职责:
1、承办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单位、餐饮业、集体食堂、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2、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7、对医用放射诊疗机构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8、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9、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10、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11、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1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13、负责对县(区)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4、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15、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16、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